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990021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前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出具現金6千元保證而經釋放,於該案確定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99年度執字第1264
6號),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保證金繳納資料1紙、送達證書影本4紙、通知書影本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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