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潘詠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詠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累計20,611元正未給付,其中19,988元為消費款;62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5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988元潘詠晴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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