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王府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京城藝術學院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1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4月28日上午10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調解一室調解爭議:
出席職員: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宏嶧
報知法官。
法官諭知
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代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5月9日前一次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肆拾參萬參仟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