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劉秉翔 即 劉企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3,982元94年12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無無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