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請人PHAMVANHOAN
NGUYENHOTAYDUONGVANMAINGUYENQUOCHUYDANGDINHVUTRANVANBINHTRANVANVAN共同代理人 黃啓楨 相對人新福66號漁船即 王維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
「有關積欠薪資共計新台幣60萬元整,該款資方同意於108年10月、11月、12月及109年1月之每月20日前分四期給付勞方,每期新台幣15萬元整,如屆時有任何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資方皆匯入勞方代理人黃啓楨之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戶名: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勞方薪資由 黃啓禎 負責轉發)」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行民國108年8月14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宜蘭縣政府於108年8月14日調解成立,而依該調解紀錄載以:有關積欠薪資共計新台幣60萬元整,該款資方同意於108年10月、11月、12月及109年1月之每月20日前分四期給付勞方,每期新台幣15萬元整,如屆時有任何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資方皆匯入勞方代理人黃啓楨之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戶名: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勞方薪資由黃啓楨負責轉發)等語,有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強制執行,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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