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5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侵占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其夫乙○○於民國94年9月10日至同月26日在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住院期間中之某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路○○○號兩人共同之居所,將因同財共居而持有管領之乙○○所有之「花蓮縣花蓮市○○○街○○號7樓之2」及「臺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2樓」2址之不動產所有權狀(下總稱本案所有權狀),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侵占入己。嗣因被告甲○○以律師函告知將「代為保管」含本案所有權狀在內之乙○○所有之物,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被告甲○○被訴上開事實,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認其涉犯刑法侵占罪嫌,而因告訴人乙○○與被告甲○○間具夫妻配偶關係(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同法第338條、第32
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甲○○有關侵占部分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就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甲○○涉犯前開侵占罪嫌部分(至被告甲○○涉犯損害債權罪嫌部分,則另待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78號案件審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