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98號原告 王素娥 被告 童瑞琴
黃翊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主張代被告童瑞琴清償金融機構欠款部分,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3項,惟經被告童瑞琴具狀否認兩造間有何委任法律關係存在。原告應就此部分為必要之舉證,若欲提出其它請求權基礎,亦應予敘明並舉證。
三、原告聲請調查證人 童榮發 部分,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預計於101年4月30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訊問證人童榮發。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