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 李柏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707元
6.79%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117,450元
6.68%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之百分之10計算。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113年9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9之百分之10計算。
6.81%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百分之10計算。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