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 李柏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707元

6.79%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117,450元

6.68%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之百分之10計算。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113年9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9之百分之10計算。

6.81%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百分之10計算。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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