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告 邱順德

被告 程柏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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