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訴人 蕭美智

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5,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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