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914號聲請人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家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空白」未記載,請具狀表明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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