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順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順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順杰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761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⑵因偽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