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0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秋禎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竑陞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