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07號

原告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禎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竑陞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薛如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