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乙○○被告丙○○
丁○○上一人特別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