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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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10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建隆 即蕙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王建隆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王建隆(住○○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相對人蕙頤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