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按行賄部分原確定判決宣告褫奪公權二年,減為一年),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陳晴教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