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宗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違約金31元部分,其期間為何?又該31元已計入總額10,564元內,再請求9個月之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