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633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為行政簽結,扣案白色結晶物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為行政簽結確定,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物1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01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聲沒卷第9頁)可參,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至抽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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