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東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貳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東標於104年0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24,745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777元整、消費款21,96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07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1,961元整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