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

原告 許心怡

許芷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

被告 陳啓服

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黃紫鈴

被告瑞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冠

被告全至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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