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張瑋樺 被告 邱宥憲 上列被告邱宥憲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7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李俊彥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