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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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人 李訓孝 相對人五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承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調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23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至101年3月31日止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6萬6,030元、資遣費2萬5,
449元,合計共19萬1,479元,相對人同意於101年5月23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迄今就上開第1項金額尚未依約給付,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存款存摺影本可稽。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1年4月23日調解成立,而相對人遲未給付工資、資遣費共計19萬1,479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聲請人薪資帳戶存摺等件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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