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 張陳碧珠 失蹤人 張波君 關係人 張金美
陳銘鴻 張寶金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波君(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陳碧珠係失蹤人張波君之妻,張波君於民國87年3月10日,即因不明原因失蹤,現失蹤迄今已逾22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聲請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12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張波君之勞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87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87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87年3月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87年3月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僅有於75年7月5日前有投勞保紀錄及於87年12月1日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87年士檢偵仁緝字1221號發布通緝,其餘無上開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健保WebIR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5019號函、臺北○○○○○○○○○112年5月17日北市內戶資字第1126005587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5782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6月20日領一字第1125313892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36頁、第38至40頁),經核尚無不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