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59號聲請人 賴敬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任怡潔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聲請事項,亦未載明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載明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訴之聲明,暨指出相對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與原因事實,提出完足之聲請狀並檢附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