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原告 張家維 被告 王韋傑 上列被告王韋傑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5號),經原告張家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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