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駿騰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7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24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駿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劉駿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7頁)。
二、核被告劉駿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肇致本件車禍發生,致告訴人 張雅茹洪慧真 受傷,復於車禍發生後,逕自逃逸,置其等之安危於不顧,然考量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均非甚重,且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已取得告訴人諒解,及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劉駿騰雖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民國97年5月27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然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既已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張雅茹、洪慧真和解成立,此有和解書1份(偵字卷第1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後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宣告緩刑3年;惟為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4792號被告劉駿騰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駿騰於民國104年5月1日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無名巷由臺灣大道往英才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0時54分許,行至前開無名巷與英才路交岔路口即英才路45號前,適張雅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洪慧真,沿英才路由博館一街往臺灣大道方向行駛,行經前開交岔路口,劉駿騰理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劉駿騰竟疏於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英才路,致撞擊張雅茹騎乘之前揭機車,致張雅茹、洪慧真因而倒地,張雅茹受有雙下肢及右下肢擦挫傷等傷害,洪慧真受有右上肢擦挫傷、右膝挫傷、結膜出血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劉駿騰於肇事後,未下車查看張雅茹、洪慧真之傷勢並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反而另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加速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往英才路逃離現場。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劉駿騰。
二、案經張雅茹及洪慧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駿騰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白│之時、地,與告訴人張││││雅茹及洪慧真發生上開││││交通事故。││││2、被告當時已知上開自小││││客車與上開機車發生碰││││撞。│├──┼───────────┼────────────┤│2│告訴人張雅茹、洪慧真於│1、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時、地,與證人張雅茹││││發生上開交通事故。││││2、告訴人張雅茹及洪慧真││││因上開事故而人車倒地││││,受有上開傷害。││││3、被告肇事逃逸之事實。│├──┼───────────┼────────────┤│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告訴人張雅茹、洪慧真因本│││斷證明書1紙│件交通事故受傷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肇事地點相關位置、天候、│││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狀況及車損情形。│││一)(二)││├──┼───────────┼────────────┤│5│警方蒐證照片33張│本件交通事故碰撞部位及車││││損情形。│├──┼───────────┼────────────┤│6│現場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畫面翻拍照片9張│、地,與告訴人發生上開交││││通事故後即行離去。│├──┼───────────┼────────────┤│7│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被告肇事後,未停下處理,│││、肇事逃逸追查表各1紙│即行離開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駿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檢察官陳僑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高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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