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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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得裕笪秋琳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得裕即笪秋琳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詹淳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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