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債權人 胡宇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棋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明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