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傷害賠償及贍養費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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