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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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 鍾明秀 訴訟代理人 沈萬鈞 被告 謝堯順 被告 陳鵬 亦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謝堯順住居所地在新北市,被告陳鵬亦住所在宜蘭縣而現在因案罰押於新北市之台北看守所,侵權行為地在嘉義縣,本院自訴訟繫屬時即無民事管轄權,又考量提解在押被告之費用甚高,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方為適當。茲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乃有理由,應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