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82號原告 顏麗華
顏麗美 顏麗香 顏麗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 顏琮軒
方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於5日內就被告民國102年8月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所為時效抗辯部分,具狀表示意見;另請被告於10日內就102年8月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所為抵銷抗辯,具體表明得以抵銷之依據及數額,並檢具支付單據、憑證 陳明 據以抵銷之各項費用(含給付予訴外人 顏家旺 之生活費)分別係由何人支出,得據以抵銷之主動債權人各為何人,繕本均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晏如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