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183號
原告 黃國倫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
被告 鄧筑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93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19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第一項以新臺幣1,634,803元、就第二項前段以新臺幣154,933元、就第二項後段已到期部分各期以新臺幣2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919元
合 計 18,9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