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1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183號

原告 黃國倫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

被告 鄧筑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93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19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第一項以新臺幣1,634,803元、就第二項前段以新臺幣154,933元、就第二項後段已到期部分各期以新臺幣2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919元

合    計      18,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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