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4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張東軒張琮禧施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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