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郭俊宏 被告 譚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按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3日向原告申辦下列房屋貸款:(一)本金新臺幣(下同)6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11月3日起至133年11月3日止,撥款後前1年按月繳息,第2年起按月分為348期,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三)本金6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11月3日起至133年11月3日止,撥款後前1年按月繳息,第2年起按月分為348期,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又上開借款(一)(二)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561%計算利息,若遲延清償本息,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借款(一)(二)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為催收款,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本金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開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內)或百分之20(逾期超過六個月)固定計算。(三)本金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11月3日起至110年11月3日止,撥款後按月分為84期,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並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881%計算利息,若遲延清償本息,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四)被告另於103年10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使用期限自103年10月起至108年10月止,核給額度為20萬元。惟被告未依約攤還借款(一)(二)(三)之本息,亦未按月繳納信用卡款,積欠本金共11,677,89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又借款(一)(二)已於107年5月15日轉列催收款項,故自該日起利率應再加計1%計算利息,違約金亦改以該利率計算(目前定儲利率為年率1.65%,加計1%後為2.65%),爰依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677,890元,及按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利率查詢、呆帳備查簿、國際信用卡帳戶停用明細表、臺灣銀行信用卡資訊系統、催收/呆帳查詢單、消費者貸款逾期催繳通知單暨掛號信封、郵件回執、信用卡帳款逾期通知函暨掛號信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60頁),原告主張洵屬有據。又被告譚瓊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而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借款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譚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表一: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利率│├──┼──────┼────────┼────┼────────┼─────────┤│001│5,769,460元│106年11月3日起至│1.65%│106年12月3日起至│按前開利率之10%計││││107年5月14日止││107年5月14日止│算│││├────────┼────┼────────┼─────────┤│││107年5月15日起│2.65%│107年5月15日起至│按前開利率之10%計││││至清償日止││107年6月2日止│算│││││├────────┼─────────┤│││││107年6月3日起至│按前開利率之20%計││││││清償日止│算│├──┼──────┼────────┼────┼────────┼─────────┤│002│5,769,460元│106年11月3日起至│1.65%│106年12月3日起至│按前開利率之10%計││││107年5月14日止││107年5月14日止│算│├──┼──────┼────────┼────┼────────┼─────────┤│││107年5月15日起│2.65%│107年5月15日起至│按前開利率之10%計││││至清償日止││107年6月2日止│算│││││├────────┼─────────┤│││││107年6月3日起至│按前開利率之20%計││││││清償日止│算│├──┼──────┼────────┼────┼────────┼─────────┤│003│56,578元│107年1月3日起至│1.97%│自107年2月3日│按前開利率之10%計││││清償日止││起逾期六個月以內│算││││││部分││││││├────────┼─────────┤│││││逾期超過六個月部│按前開利率之20%計││││││分│算││││││(註:本借款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4│信用卡款│107年5月15日起至│11.339%│另結欠利息3,033元、違約金300元│││本金82,392元│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