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陳璽文 被告 劉嘉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