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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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胡昭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村○○路○○○號6樓」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非其戶籍地址,故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屏東縣○○鄉○○路○○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