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張麗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及原告應重新提出本人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