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零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判費銀元壹仟零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仟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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