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及 張傳榮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