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玖
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