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3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0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再生   住○○市○○區○○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

,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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