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3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O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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