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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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壹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