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兆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兆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兆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經入監執行,嗣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巫兆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①106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7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以及②107年度審簡字第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確定。上述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於被告107年4月16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後述名冊誤載為0000000000「
0」號函)。㈡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8月15日,計算縮短刑期後
刑期屆滿日後,現尚未執行完畢(本院按:依據檢察官聲請卷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7月30日;但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第26-28、34頁所載,被告累進縮刑22日、108年7月24日縮刑期滿。兩者雖有不同,但被告尚未執行完畢乙節則屬相同,不影響本裁定結論,爰不再行深入探究),上情分別有檢察官所提出上開函件、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㈢綜上,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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