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33號原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陳文星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利明偉 劉玟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奕昌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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