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比賽獎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蔡瑋琦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上一 人複 代理人 柯漢威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賽鴿總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銘 被告屏東縣青田信鴿協會法定代理人吳宗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比賽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0年5月11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