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六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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