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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