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伯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伯如於民國109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
343,221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8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31日止累計322,947元正未給付,其中319,400元為本金;3,5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伯如於民國109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
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8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31日止累計95,856元正未給付,其中93,936元為本金;1,82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伯如│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4%│││319400││6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伯如│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4%│││93936││6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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