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瑞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瑞麟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17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1,013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主琪